鹽務人事規則 第144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七章 請假 › 第六節 調差假 第144條 人員奉令調差時,無論隔區,或區內調動,均得在啟程赴調前,酌給調差假,不在任何假期內扣除,但至多不得逾十四日。(暫調人員至多不得逾五日)。奉令剋日赴調人員,如於公務無礙,可就十日期限內,酌給調差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