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131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七章 請假 › 第三節 優待假 第131條 人員每年得請優待假三十日,分期以三次為限,水上人員得請優待假十日,分期以二次為限,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給假。(本條優待假廢止,改照公務員休假辦法辦理)。一、未經補實者。二、服務未滿一年者。三、復職後服務未滿一年者。四、在長假起訖之年份者。五、公務繁忙不能離職者。六、其他原因,認為不能給假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