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條人員每年得請優待假三十日,分期以三次為限,水上人員得請優待假十日,分期以二次為限,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給假。(本條優待假廢止,改照公務員休假辦法辦理)。一、未經補實者。二、服務未滿一年者。三、復職後服務未滿一年者。四、在長假起訖之年份者。五、公務繁忙不能離職者。六、其他原因,認為不能給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