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條凡調差人員應由原服務機關將其本年內服務期間考績表密送新調服務機關,於年終參核彙辦。甲年年終奉調,於乙年始在新服務機關報到者,甲年度考績年表即以原服務機關所填者為準。奉命調差於年終尚未赴調人員考績,應仍由原服務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