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10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二章 服務 第10條 人員對左列各方不得私相借貸,或訂立互利契約,或取得其他不正常利益:一、製鹽人或經營鹽業之商人商號。二、承辦與本機關業務有關之工程者。三、經營或與本機關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四、承辦本機關公用物品之商號。五、受有本機關補助費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