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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國營事業目
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第6條
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第6條
法規:
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第6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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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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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從事離島供電之電業或電力合作社於各年度結束後,應根據經審計部審定或會計師簽證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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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對象,以經中央電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當地電業或縣(市)政府核准之電力合作社為限。
第3條
離島當地電業或電力合作社,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離島供應電力之合理虧損:合理虧損=必須之合理售電成本(包括合理直接成本與費用…
第4條
離島當地電業或電力合作社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供當年度離島售電虧損估算表,送中央電業主管機關審核及編列次年度預算。
第5條
從事離島供電之電業或電力合作社於各年度結束後,應根據經審計部審定或會計師簽證後之財務報表,於一個月內依上一年度之售電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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