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第5條 法規: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第5條 從事離島供電之電業或電力合作社於各年度結束後,應根據經審計部審定或會計師簽證後之財務報表,於一個月內依上一年度之售電虧損實績編製報表,向中央電業主管機關申請撥補;中央電業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辦理撥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