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4條 離島當地電業或電力合作社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供當年度離島售電虧損估算表,送中央電業主管機關審核及編列次年度預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