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第7條 法規: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7條 台糖公司應於每年十月底,結算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全年期實際收購農民糖之價款,如有不敷時,應由平準基金撥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