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第6條 法規: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6條 依第四條規定標準,應提存之平準基金,於每批外銷糖款辦理結匯時,由結匯銀行折合新臺幣,逕行扣解平準基金專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