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0條 法規: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六章 撫卹金 第40條 編制員額外之臨時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傷須治療者,如已參加公保或勞保,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未參加公保或勞保者,醫藥費由服務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負擔。其在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按月給予全數薪給,以一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