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8條 法規: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六章 撫卹金 第38條 編制員額外之臨時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五個月薪給數之一次撫慰金,因公死亡者,給與十個月薪給數之一次撫慰金。服務年資超過一年者,加給百分之五十。前項撫慰金在儲備金內支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