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條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包括第十三條規定之離職金及依第三條規定核計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數之喪…
- 第31條人員因公出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或在辦公場所意外死亡,或因戰事波及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包括第十三條規定之離職金及依第三條…
- 第32條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其撫卹金包括第十三條規定之離職金及依第三條規定核計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外,加發八個月薪給…
- 第33條給與亡故人員之喪葬費、加發之撫卹金及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均在儲備金內支給。
- 第34條領受撫卹金及喪葬費之遺族,以在本總廠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其領受之順序如下: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
- 第35條遺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撫卹金領受權:一、褫奪公權終身者。二、犯有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 第37條請卹及請領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
- 第38條編制員額外之臨時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五個月薪給數之一次撫慰金,因公死亡者,給與十個月薪給數之一次撫慰金。服務年…
- 第39條人員執行職務致傷須治療者,應至保險傷機構之醫院或其特約醫院接受免費治療,但急救五日內或因不可抗力之原因,須就診私人醫院時…
- 第40條編制員額外之臨時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傷須治療者,如已參加公保或勞保,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未參加公保或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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