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1條 法規: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六章 撫卹金 第31條 人員因公出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或在辦公場所意外死亡,或因戰事波及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包括第十三條規定之離職金及依第三條規定核計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外,加發五個月薪給數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