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0條 法規: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六章 撫卹金 第30條 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包括第十三條規定之離職金及依第三條規定核計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