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因公傷病,指左列情形之一者。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而致傷病者。二、因特殊職業病者。三、在工作處所遭受…
- 第22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齡提前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之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加發半個月薪津,由儲備金中支付。
- 第23條總經理年滿六十五歲者,得斟酌事業需要,報部專請行政院核准延長其任職,其期間以二年為限。
- 第24條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依左列公式計算之。調整後之月退休金=本辦法施行前減月給付月退休金額{…
- 第25條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者。三、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
- 第26條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一、褫奪公權當未復權者。二、領受月退休…
- 第28條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原服務機構裁撤時,依其服務年資,按本辦法施行前之規定,換算一次退休金基數,並按支領月退休金年數,每…
- 第29條奉准退休人員,其原配住之宿舍應即遷讓,但遷讓確有因難時,得申請暫准繼續借住,其期間以本辦法施行前結算之年資,每滿一年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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