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5條 法規: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五章 退休金 第25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者。三、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