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5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各機構人員,依職級分為監、師、員。但各機構組織規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監、師,指經派用為分類職位第六職等以上之人員,稱為派用人員;員,指僱用為分類職位第五職等以下及評價職位之人員,稱為僱用人員。各機構約聘(僱)擔任相當分類職位第六職等以上者為約聘人員,相當分類職位第五職等以下及評價職位者為約僱人員。各機構派用人員及約聘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僱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為純勞工身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