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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從業人員得於每次公股出售時,在經核定之可認購股數及得增購股數內自行認購且不得轉讓,並將所認股數之總價款於規定之繳款期間內一次繳清;未認足或未繳清部分,視同自願放棄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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