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4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七章 附則 第34條 退休、撫卹及資遣等所需費用,應於年度用人費用預算中編列,預算不足支應者,准予覈實列支,其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退休金:由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給,如有不足,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二、其他給與:均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