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退休、撫卹及資遣等所需費用,應於年度用人費用預算中編列,預算不足支應者,准予覈實列支,其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退休金:由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給,如有不足,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二、其他給與:均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