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0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六章 退離給與之加發與變更及約聘(僱)人員相關事項 第30條 各機構派用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四、為支領遺屬撫卹金,故意致現職派用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