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9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六章 退離給與之加發與變更及約聘(僱)人員相關事項 第29條 曾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繳回原機構或本部。但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前項但書規定,於領取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