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5-1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五章 年資採計及保留 第25-1條 各機構派用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時,其所具適(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公教人員年資,得併計以成就退休條件。但不核給退休給與。前項公教人員年資,無須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計算採計上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