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4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四章 資遣 第24條 各機構依前條規定資遣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下列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各機構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資遣人員時,應給付預告期間之薪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