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各機構人員在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機構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一、年滿六十歲。二、工作…
- 第5條各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屆齡退休:一、派用人員在本部所屬各機構連續工作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二、僱用人員年滿六…
- 第6條各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服務機構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但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由具有考核權責之機關(構)主動申辦命令…
- 第7條各機構派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一、留資停薪期間。二、停職期間。三、休職期間。四、動員戡亂時…
- 第8條各機構派用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構申…
- 第9條各機構人員退休金給與基準如下:一、派用人員:按其在勞基法施行前後之工作年資,分別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及勞基法之規定計…
- 第10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命令退休人員,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
- 第11條前條第一項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指經各機構認定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
- 第12條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提前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之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加發一個月薪給,於退休時一次發給之。但其退休給與總數,仍以…
- 第13條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依下列公式計算之:本辦法施行前一月給付月退休金金額x發給月退休金當月…
- 第15條本辦法施行前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三、動員戡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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