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2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二章 退休 第12條 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提前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之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加發一個月薪給,於退休時一次發給之。但其退休給與總數,仍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