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第3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3條 董事監察人由本部提名人選交由各公司股東會選舉之,其任期均為二年,得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必要時本部得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