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第3條 法規: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第3條 前條應收取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計算,應由後端處理與處置機構每隔五年進行重估並提報經濟部核定之;應繳交之期間內有重大情事變更時,應適時因應並重新估算送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