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法規: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9條 申請設立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三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申請於航空站、商港、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三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