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法規: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8條 同時申請經營石油煉製、輸入或輸出中二項以上業者,其審查費依收費標準最高者收取之;同時申請經營石油輸出及汽、柴油批發業者,其審查費依該二項收費標準擇一收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