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5條 申請經營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