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法規: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5條 民間機構於受主辦機關之接管處分後,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無條件配合。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受僱人員,對於接管人所為之有關詢問,有據實答復之義務;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