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法規: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第11條 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