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法規: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10條 主辦機關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其一部營運者,就該強制接管之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民間機構與接管人協議之。協議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裁決之。但主辦機關自任為接管人時,由主管機關裁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