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6條 法規: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二章 用地 第6條 申請於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內設置加氣站者,應取得工業區主管機關核准規劃為加氣站用地之證明文件,並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申請於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設置加氣站及前項加氣站之申請設置,不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條第四項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