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加油站設置完成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證照,始得開始營業。加油站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
- 第26條加油站之經營以汽油、柴油、煤油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為主;並得設置下列附屬設施:一、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含從事汽機車之潤…
- 第27條經營加油站業務者得提供加油站營業站屋,供具有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身分之公益彩券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前條或前…
- 第28條經營加油站業務者,不得有下列各項情事:一、對販售之汽油、柴油摻雜或作偽。二、以流量式加油機以外之器具,販售汽油、柴油。三…
- 第28-1條經營加油站業務者,對特殊用油需求者以桶(槽)加油之販售行為,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汽油數量在十公升以上或柴油數量在五百公升…
- 第28-2條加油站設置自助加油區提供自助加油服務者,其自助加油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汽油與柴油之自助加油槍不得設置於同一加油機…
- 第29條經營加油站業務者,應依加油站營運設備自行安全檢查表自行實施加油站設施每日、每月及每半年安全檢查,並製作檢查紀錄。前項之安…
- 第30條加油站販售之汽油顏色,規定如下:一、九二無鉛汽油為藍色。二、九五無鉛汽油為黃色。三、九八無鉛汽油為紅色。
- 第32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查驗加油站設備情況、自行安全檢查紀錄、油品品質及營運情形,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
- 第33條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
- 第34條加油站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或停業日起十五日內敘明事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復業時亦同。前項停業期限…
- 第35條加油站終止營業時,除應依法辦理歇業登記外,並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其不繳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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