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2條 法規: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2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