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標準 第4條 法規:溫泉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4條 本標準之地熱(蒸氣),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蒸氣或水或其混合流體,符合第二條泉溫及泉質規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