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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水利目
溫泉標準
第1條
溫泉標準 第1條
法規:
溫泉標準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條
本標準依
溫泉
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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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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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符合本標準之溫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為攝氏三十度以上且泉質符合下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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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符合本標準之溫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為攝氏三十度以上且泉質符合下列款、目之一者:一、溶解固體量:總溶解固體量…
第3條
本標準之冷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小於攝氏三十度且其游離二氧化碳為五百(mg/L)以上者。
第4條
本標準之地熱(蒸氣),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蒸氣或水或其混合流體,符合第二條泉溫及泉質規定者。
第5條
本標準之檢測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中檢測方法為最低之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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