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 第2條 法規:溫泉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溫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有關溫泉之觀光發展業務,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溫泉區劃設之土地、建築、環境保護、水土保持、衛生、農業、文化、原住民及其他業務,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