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 第14條 法規:溫泉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溫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溫泉區 第14條 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溫泉區時,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之溫泉得輔導及獎勵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其輔導及獎勵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於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事業,其聘僱員工十人以上者,應聘僱十分之一以上原住民。本法施行前,於原住民族地區已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之業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