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4條 法規: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4條 一級管制區內應嚴格限制建築,除不得建造永久性建造物或種植多年生植物或設置足以妨礙水流之建造物外,並禁止變更地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