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10條 法規: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