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排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二章 治理規劃與設施 第23條 區域排水排入河川者,其出口與河川匯流銜接之部分屬河川區域者,其既有排水路通水斷面之疏通或其他維護事宜,由該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報河川管理機關備查後辦理,並得洽商河川管理機關協助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