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堤管理辦法 第36條 法規:海堤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六章 附則 第36條 管理機關對下列事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一、自動捐獻土地、金錢、器材或物資有助海堤整建、養護、維護或防汎搶險者。二、民眾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協助巡查,經查證屬實者。三、民眾協助巡查,發現有違法使用或其他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