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堤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海堤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五章 海堤及海堤區堿使用管理 第33條 使用人未依限繳交使用費,並經管理機關限期催繳仍未於通知期限內繳清者,除應依法廢止其許可使用外,其所積欠之使用費及加徵之滯納金,應責由連帶保證人代為繳納或於其保證金中扣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