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堤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海堤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五章 海堤及海堤區堿使用管理 第32條 使用公有土地種植植物,如受有不可抗拒之災歉,得申請管理機關勘查後,視實際情形減少或免除其受災期間使用費。前項使用費減免之申請,應於災歉發生後十五日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