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堤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海堤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三章 海堤之整建及安全檢查 第12條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就未列入第十條整建計畫之地區,如因潮浪災害重大認確有提前整建之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