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堤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海堤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三章 海堤之整建及安全檢查 第11條 中央管理機關應依前條之海堤整建計畫,視公共利害、政府財力及經濟價值等各項條件全盤衡量,釐訂海堤整建工程優先次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年分期實施。前項優先條件相等,經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或地方人民協議自願負擔部分工程費或因實際需要,必須提前辦理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